生产经营病死猪肉、旧馅月饼等行为,最高可罚货值金额的30倍;网络第三方平台销售问题食品,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问题食品不管责任在哪一方,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10月13日,记者从清远市佛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原法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新增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佛冈市民,他们纷纷表示:“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只有完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监管,只有‘严’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严,才放心!”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佛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和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法的“最严”体现在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据介绍,新《食品安全法》主要有八大新亮点:刑事责任优先;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30倍罚款;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资格处罚力度加大,五年市场禁入;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网购食品出现问题网站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确立首付责任制等。
记者获悉,新《食品安全法》在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构成犯罪,便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新法规定最高处罚货值金额由现行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增加到30倍的罚款。”佛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除此之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增设了首负责任,即接到消费者要求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特殊食品将被“特殊对待”
新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都归为特殊食品,需要严格监管,从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实行备案和注册分类搭配管理。
新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注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法还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考虑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比如容易引起二次污染,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将原料调包、掺劣掺假、以次充好。
网络食品交易被纳入监管范围
“新法还填补了现行法律的一系列空白,比如针对日益流行网购食品行为,新法就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佛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
据悉,新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强化了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仅需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执法。更需要社会各界的一致关注,协同共管。”在谈到食品安全监管时,佛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全社会协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